教會章程
仕嘉堡國語宣道會章程
第一條 – 名稱
本教會隸屬加拿大宣道會總會,名稱為仕嘉堡國語宣道會(以下簡稱為「本教會」) 。
第二條 – 會籍
1. 成為本教會常規會友(有表決權的會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a. 十八歲或以上;
b. 經常參加本教會主日聚會達到六個月或以上;
c. 已經完成了長議會指定的會友班。
申請人必須通過長議會主席指定的兩位長議會成員面談並在長議會同意後才能被接納成為正式會友。
申請人如果是來自另一間加拿大宣道會的會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原教會出具轉會信函,聲明其有效會友身份;
b. 通過長議會主席指定的兩位長議會成員面談並在長議會同意後才能被接納。
對於轉會個別複雜情形,長議會可以酌情處理。
2. 本教會其他會友包括:
a. 因去別處全時間事奉主而離開本教會者,可經長議會委任為名譽會友;
b. 經常缺席本教會崇拜聚會達六個月以上者自動成為准會友;
c. 名譽會友和准會友可享有與常規會友一樣的權利和義務,但他們不能參加投票及擔當任何職位;
d. 長議會有權恢復名譽會友和准會友的常規會友身分。
3. 以下情況長議會可以根據75%的投票表決結果撤銷會籍:
a. 沒有正當理由經常缺席崇拜聚會六個月或以上;
b. 做出與地方教會憲章中所列出的目標 (前言),宗旨(第二條),信仰告白(第三條)相抵觸之行為,或做出令基督及教會蒙羞行為,在經過合宜的輔導和教會紀律之後仍未見有確實悔改。
4. 長議會須每年審核會友名單,並于每次會友大會召開前至少兩個主日把修訂後的名單張貼公佈。
5. 凡自願撤銷會籍者,必須以書面向長議會文書說明理由。
第三條 – 教會行政
任何會友大會法定人數必須為常規會友人數之半數以上。若出席人數不夠法定人數,大會主席必須宣佈休會,並及時公佈復會日期、時間、地點。 復會日期應定於次日或十四日內。 復會時常規會友出席人數即為此次會議的法定人數。
第四條 – 長議會
1. 長議會由包括主任牧師在內至少四人組成。 下屆長老人數由當屆長議會決定。
2. 長老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期始於當選的年度會友大會之日,止於至第三年的年度會友大會之日。
3. 除了主任牧師,任何長老最多連任三期(六年)。
長議會職位至少包括: 主席、副主席、文書、財務。 除主席一職由主任牧師擔任或由其委任者擔任外,其餘職位須從當選的長老中委任。
4. 長議會會議法定人數為當任長老的半數以上。長議會一般議案須經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特殊議案,長議會可以決定最低通過票數要求。 假若正反兩方同票,主席那票則為決定票。
5. 長議會成員提前終止任期或辭職:
a. 若長議會任何成員連續無故缺席三次每月例會,長議會其他成員有權宣佈該職位懸空,並任命一常規會友填補該空缺至下次年度會友大會為止。
b. 若長議會任何成員辭職,長議會須遵循 6a 中所提及的步驟。 即使空缺位置尚未填補,長議會其他成員仍可按章辦事。 若在職長老人數低於憲章規定最低人數(四名),在職長老可從會友中委派代任長老,或為此召開特別會友大會。
6. 長老不能因長老職位接受任何薪酬。
7. 任何募捐及籌款必須經長議會同意。
8. 長議會中不得有配偶同時任職。
9. 若牧師和長議會有衝突,須遵循加拿大宣道會手冊中有關衝突處理的條例來解決。
10. 在每屆長議會當任的第二年第三季度,長議會和主任牧師須按區會提議進行事工評估。 評估表須交到區監督處,然後區會監督和長議會及主任牧師見面討論評估結果。
11. 執事
a. 長議會可按需要委任若干數目的執事。
b. 執事任期一屆為兩年,由受委任就職時起至他們的後任就職日止。或在委任時長議會特別聲明的任期。
c. 執事的職責範圍由長議會決定。
d. 執事在長議會中沒有表決權。
第五條 – 組織
長議會可以按教會實際需要而成立不同的部門,委員會和其他工作小組。 這些組織聽命於長議會,並履行長議會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由主任牧師和四名會友組成,其中兩名為長老,另外兩名為常規會友。 主任牧師或其委託人負責主持該委員會。 委員會成員應于會友年度會議前至少三個月由投票選舉產生,任期至本屆年會。 若被選人數和提名人數相等,則作全票通過論,毋需票選。
提名委員會只能提名具備以下資格的會友作為長議會成員的候選人:
a. 品格方面應該具備提摩太前書3:3-4、提多書1:6-8和彼得前書5:1-3 所定義的;
b. 為本教會常規會友 ;
c. 認可本教會的事工方向和發展計劃;
d. 服侍于小組和團契,被證明是一個忠誠勤奮的同工;
e. 能與他人保持良好的服侍關係;
f. 忠實地做到十一奉獻 。
鼓勵候選人參加本教會每週的禱告會。
第七條 – 選舉
為了在年會上選舉,會友額外的提名須于至少前一周向提名委員會提出。 提名委員會將按照附則第六則審查會友資格,然後決定該會友是否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八條 – 附則
本教會章程與加拿大宣道會總會手冊中規定的憲章不應該有任何衝突。如需修改,修訂後的版本必須在會友多數票通過,在區會執行委員會批准之後後方可生效。 本教會章程的副本須交由區會備案。